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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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L 先生涉嫌非法经营罪,第37天获取保

作者:徐美美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办案小记浏览:601次举报
2024-09-10
前言

当事人通过其他律师找到我们,告知其家属L 先生由于贩卖香烟被公安机关抓了,在本次被抓之前也应为其他事情被刑事拘留,目前是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因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再次被抓,而且已经羁押三十多天,已到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间紧迫,必须马上开展工作。

一、案件简介:

L 先生于 2020 年初在 A 县城租赁一家铺面经营杂货,租赁合同约定L 先生可以使用原铺面老板(房东)在此铺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同签订后L 先生的杂货铺开始经营并以原铺面老板的名义在烟草局购进香烟再进行出售,2024 年 5 月 30 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二、辩护方向

我们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家属了解情况以及会见L 先生本人,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分析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名:

(一)L 先生租用他人烟草专卖许可证来销售香烟的行为并不属于无证买卖烟草的行为。

L 先生向烟草局购进香烟并进行销售是基于租赁了原店铺老板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实现,那他销售香烟的行为并不属于无证经营。

(二)当地烟草局对L 先生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购进香烟并销售的行为是知情且同意的。

从会见了解到,L 先生在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已经打电话向烟草局咨询,租赁他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能否销售香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随后烟草局还派人到店对L 先生如何在烟草局的 AA 进行订购香烟进行指导......我们认为烟草局事前同意L 先生租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事后对L 先生购销香烟进行指导,也就是承认了L 先生租赁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销售香烟的合法行为

(三)虽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允许非法转租、出借烟草专卖许可证,但是转租或出借也仅是违反行政法规,接受行政处罚即可,不需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租用烟草许可证不等同于无证经营,L 先生租证进行销售香烟、储存香烟的行为并未损害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保护的法益,租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存在的瑕疵属于行政管理范畴的问题,当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来规范和补正,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四)我们还向检察院提交L 先生与原店铺老板的《租赁合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类似情况法院的无罪判决案例。

三、办案结果

检查机关依法做出审查后,2024 年 7 月 5 日对L 先生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L 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心得

(一)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案件的进展等,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判断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通过会见可知其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公安机关未提取,尤其是书面的证据材料,辩护人可以让家属提供给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通过会见当事人,让其知道其家属已经知晓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担心和忧虑。

(二)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及时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成功获取、得不批捕决定

时刻关注案件的时间节点,案件到了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我们通过研究事实、法律及案例检索,我们认为L 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晚上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并让家属找出租赁合同以及每一年度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二天到检察院得知案件还没开会讨论,时间刚刚好,还可以约见检察官,口头表达我们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意见,并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检察官耐心倾听并表示会认真审查,结果出来会告知我们。第 37 天下午,接到检察官电话:“徐律师,L 先生案件我们做出不批捕决定!”

结语

该案以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暂时告一个段落,虽然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后面就没事,但是每一个不批捕获取保的案件,都为后面的撤销案件、不起诉、缓刑等做好铺垫。

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用成功案例为自己加冕!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