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事人通过其他律师同行找到我,告知其家属由于到私开的屠宰场贩卖生猪肉现被关在看守所被一审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判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目前二审也即将开庭,希望我能代理二审,帮其争取缓刑。认罪认罚的案件,二审是否还有辩护空间?得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会见当事人才能判断,时间紧迫,必须马上开展工作!
二、案情简介
P某系B市的猪肉零售商,2018年至2021年期间,从L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批发未经检疫的猪肉进行零售,累计金额50多万元,后被立案侦查,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4月4日被逮捕,2023年5月5日原一审法院判决P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案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一年五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三万至五万不等。
三、辩护方向
经过研读司法解释和一审判决书、会见阅卷,初步认为庞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该法律条文来分析,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1是私设生猪屠宰厂(场),2是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3要达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三者是缺一不可。
(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庞某等人仅仅是在私设生猪屠宰场的刘某处购进猪肉进行,与刘某并无私设生猪屠屠宰场、生猪屠宰的共谋或帮助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庞某仅仅是进货销售不构成犯罪。
(三)但是判决书证据部分,各被告人的供述均是轻描淡写描述了一句,“如果协助屠宰便可以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因此便协助屠宰并从中批发拿去卖。”庞某是否有协助屠宰?如果有,为什么一审查明的实施并没有认定庞某有协助屠宰的行为?且对于一审辩护人提出的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如果二审认定为协助,那会判决构成犯罪但应当会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四)如果判决有罪,关于情节认定仅确定10万元立案,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多少金额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认定为销售金额50多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也是错误。
我坚信,无论如何,该案都会改判!
四、辩护工作
(一)阅卷:全案仅有被告人唯一一份供述“如果协助屠宰便可以得到更优惠的价格,因此便协助屠宰并从中批发拿去卖,关于如何协助也仅仅是清理内脏,并没详细描述。”
(二)会见:带着疑问到看守所会见庞某,庞某陈述其并没有帮忙杀猪,关于清理内脏其解释是有时候批发的猪肉内脏不够干净就在屠宰场那里顺便冲洗一下,并不是帮忙杀猪。
如果按照会见被告人陈述的情况,并不是协助屠宰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一审认定的事实也并没有认定被告人协助刘某屠宰,无罪辩护观点越发坚定。
(三)与二审检察官沟通:开庭前我先和二审的检察官联系,表示仅仅是批发销售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即使一审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但适用的是行为发生后的司法解释是错误的,行为发生前的司法解释并无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检察官若有所思,我好像动摇了她的内心。
(三)开庭:通过发问查明被告人是否有协助屠宰的行为?五名被告人在法庭上的回答均一致,并没有帮助刘某屠宰的行为,对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没有看便直接签名。这也是审判长、审判员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辩护阶段我表示本案只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仅有一份供述协助屠宰的讯问笔录,这也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并没有认定庞某等人有协助的行为。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庞某等人仅仅是批发在进行销售的行为,不管金额多大,按照司法解释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开完庭一个月左右,庞某等5人全部获取保候审,经过几次延长审理期限后,中院裁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六、办案心得
即使认罪认罚下的二审案件,依然可能存在辩护空间。逐字逐句研读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找到出罪或者罪轻缝隙。
会见当事人了解真实的案件事实,通过法庭发问还原原本的事实。
开庭前与二审检察官沟通,如辩护观点其也认可,在法庭上你的辩护观点检察员不一定会反驳
不要指望认罪认罚就一定回从宽,所有的谈判,均是自己有抓手对方才会让步,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目标!
结语
经历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变更起诉、三次开庭,多次延长审理期限,当事人认罪,重审法院判决五名被告人均单处罚金三万元,没有达到无罪判决,略有遗憾,但也全案是从一年多到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单处罚金,免了牢狱之灾,也是不幸中之大幸!
徐美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