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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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覃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美美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07日 1007人看过 举报

2018-11-07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基本信息:

2014年某日,被告人覃某强(已判刑)因与被害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后覃某强召集本案被告人覃某及其他被告人(三人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并用啤酒瓶、小刀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覃某自首。一审判决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家属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提交上诉状,并建议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审开庭审理,经辩护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律师点评:

该案改判很重要的一点是做家属的思想工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有新的量刑证据出现得以改判。

3、律师建议:

一般的伤害案件如果能够得到受害人谅解是法院考虑从轻处罚甚至缓刑的重要情节。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
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35 刑事辩护、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