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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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257号

发布者:徐美美律师 时间:2016年03月24日 96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某甲,农村居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甲森,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徐美美、梁甲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平南县平南镇朝东二街237号二楼的房间内,容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喜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后主动供述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交纳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乙、凌某、李某丙的证言、尿液检测记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吸毒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徐美美、梁甲森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的规定。

仲裁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李某甲,农村居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美美。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甲森,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徐美美、梁甲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其租住平南县平南镇朝东二街237号二楼的房间内,容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喜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派出所后主动供述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交纳收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乙、凌某、李某丙的证言、尿液检测记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吸毒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自己尚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徐美美、梁甲森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点的规定。

仲裁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徐美美律师,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玉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玉林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保护委员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