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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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3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3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辖终3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英国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7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持有英国护照,住所地在英国,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外,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香港注册结婚,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7208号民事裁定,裁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是英国公民,且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系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海珠区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