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3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民辖终39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英国公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户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7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持有英国护照,住所地在英国,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另外,双方当事人于××××年××月××日在香港注册结婚,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7208号民事裁定,裁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是英国公民,且本案为离婚纠纷案件,系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本市海珠区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A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