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广州XX公司与A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43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卡宝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仁清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43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特435号 申请人:广州卡宝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文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仁清, 申请人广州卡宝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宝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仁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39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卡宝宝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卡宝宝与陈仁清于2016年1月4日签署了劳动合同,陈仁清所任职岗位为需求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卡宝宝公司对陈仁清试用期工作进行评估考核未能达到转正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卡宝宝公司无需向陈仁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000元,为维护卡宝宝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卡宝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庭审时,卡宝宝公司当庭补充如下意见:由于陈仁清在试用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多次旷工未到岗,因此陈仁清不符合录用条件,卡宝宝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我司不予任何补偿, 被申请人陈仁清答辩称:我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卡宝宝公司的意见,具体答辩意见如下:我从来没有旷工,公司通知我解雇前并没有人告诉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切都很正常,在公司与我约谈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时,公司解雇我主要是因为战略方向发生变化,再者我的薪酬成本比较高,公司提前三天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无法接受公司突然告知我解除劳动关系,因而提起仲裁,此外,我在公司请假,领导是有批准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审理期,卡宝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2、《员工手册》与《上网行为管理规范》签阅表;3、员工请假审批表;4、《员工手册》;5、仲裁裁决书,卡宝宝公司表示上述证据在仲裁均已提交过,其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卡宝宝公司认为其提交的上述证据仲裁裁决书中并未写入,故其司再次向本院提交上述证据,该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卡宝宝公司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解释:证据2证明陈仁清签收了员工手册,说明陈仁清是知悉员工手册的,法庭审理时可以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考虑,证据3欲证明陈仁清擅自离岗且请假未获得批准,首先,今年的法定春节节假日是2月7日至2月13日,而陈仁清仅在2月1日-2月4日申请了事假,同时在2月15日也申请了事假,即陈仁清在2月5、6、14日没有请假,存在旷工的情况,卡宝宝公司认为陈仁清旷工不需举证,陈仁清在2月1日就回东北过春节,2月13日赶不上火车,故从2月1日至2月15日陈仁清均在东北过春节,故陈仁清存在3天的旷工行为,同时,根据请假审批表上显示,请假必须经三个部门确认,陈仁清第一次请假未经过人事部门确认,第二次请假存在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均没有确认批准的情况,因此陈仁清有五天请假均存在请假未获得批准的情况,有三天直接旷工未请假,证据4,由于证据4陈仁清已经签收了,故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证据4第3章第9条第6小点显示员工在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公司就可以解雇员工,更何况陈仁清旷工多天,因此,卡宝宝公司更有理由去解雇陈仁清,同时,根据第3章第10条第1点的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批准,故报人事部门批准是请假必须履行的程序,事先不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视为旷工,因此陈仁清有五天的请假申请未获得批准同时也未上班,故这五天也应视为旷工,第3章第10条第2小点,陈仁清在第一次申请事假的时候多达4天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卡宝宝公司不予批准,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及结合员工手册第5章第20条第1点及第14页第20条第7点、第15页第2条第4小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陈仁清旷工共达8天,卡宝宝公司有权解除与陈仁清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补偿,综上,卡宝宝公司是基于陈仁清旷工多天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员工手册卡宝宝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陈仁清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其对卡宝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2016年2月5、6、14日是卡宝宝公司公告规定同意放假的,按年休假来计算,我和主管及人事部门的人员均确认过这个事情,这三天无需再请假按休年休假来处理,故我没有再请假,关于员工请假审批表,我先向主管申请,主管签字完毕后转给经理,经理签字后转给人事部,人事部门反馈没有问题,程序结束,我就可以走了,2月15日的请假是因为主管比较忙,主管叫我直接找经理签名,经理帮我签名后就直接转交人事部门了,人事部门直接告诉我没有问题但人事部门内部是否书面签批不会反馈给我,人事部门自己归档,卡宝宝公司说我请假五天没有被批准是不成立的,这些请假审批流程我都走完了,综上,我不存在五天请假没有被批准,三天未请假旷工的情况, 本院认为:卡宝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在仲裁时均已提交,该证据不属于本院审理期间新发现的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均不予接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经本院审查,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39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卡宝宝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卡宝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39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卡宝宝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群 审判员杨玉芬 代理审判员徐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婷 张树苑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