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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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西城XX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西城XX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3民初1466号
原告:B,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广州XX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A,
被告:中山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西城XX、中山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3月16日,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B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