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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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发店、台州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X与上海XX、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12122号
原告:王X,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503746N,
负责人:秦X樑,
被告: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826324XN,
法定代表人:夏X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X诉被告上海XX、台州市普业塑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负担,
审 判 长  龙 帅
人民陪审员  关东英
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 军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