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XX分店、广州X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3民初1471号
原告:B,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A,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中山市XX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审理的原告A与被告广州XX分店、广州X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XX分店、广州XX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市XX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B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