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11民初4693号
原告:B,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广州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同意借款,并分10次,每次2万,共将20万转入被告的账户内,201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3月10日前偿还欠款,若未及时偿还,其与法定代表人A承担连带责任,现一到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拒不偿还,且协谈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广州市XX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是一起由股权投资纠纷引起的恶意虚假民事诉讼,且原告涉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原告主张的2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被告不需要偿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现在的法定代表人A是朋友关系,被告原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唯一股东是A,但实际投资人是A,2016年7月1日,A与B、C、D及原告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由A将原出资2000万元中的1620万元转让给容润聪、180万元转让给B、100万元转让给C、100万元转让给原告,A、B、C及原告以各自受让的额度作为出资额度,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各方的出资方式均为认缴出资,出资时间为2065年12月29日,原告既是被告的股东,同时又在被告处工作,2016年8月9日至9月8日期间,原告及原告的父亲A分10次,每次2万元,向被告账号转账共20万元,双方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存在分歧,原告主张是借款,被告主张是缴纳出资,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承诺书》,内容为:“本公司于2016年8月份至2016年9月份期间向A借款20万元,该笔款项本公司已全部收到并承诺于2017年3月10日之前归还,若无法归还该笔款项,本公司与法定代表人A承担连带责任,”该《承诺书》上加盖有被告的公章,被告认为该《承诺书》上的公章是原告私自加盖的,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2016年1-12月明细账,明细账将收到的上述款项记载为“投资款”;2、原告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原告提到索要入股协议、原告只是投资者及不想在被告处工作等情况;3、证人证言,证人A、B均为被告的员工,A提供证言称:“B是我同事,我记得年后(2017年)见到他在财务那拿过公章印过一张纸,具体内容没看到,公章一般由财务保管,”A提供证言称:“本人B于2017年2月6日入职广州市XX公司担任财务一职,自入职后公司公章和其他章由我保管,公司一些临时文件盖章都需我提供印章来盖章,对于A的还款《承诺书》上的公章,本人从未盖过也未提供公章给他,”A出庭作证、陈某未出庭作证,原告认为明细账是被告单方制作,被告未向其出具过出资证明,聊天记录也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证人均为被告的员工,存在利害关系,A未出庭作证,而A并不清楚情况,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负有出资义务,但不能仅以原告的股东身份就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属于缴纳的出资,由于财务账册是被告单方制作,证明力较弱,而原告的出资方式是认缴且期限并未到达,被告也未向原告出具过出资证明,故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出资的理据并不充分,A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公章的使用应获得其同意或授权,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承诺书上的公章是原告私自加盖,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该承诺书予以采信并认定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0万属于借款,由于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XX公司偿还A借款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广州市XX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A),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