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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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与B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1与B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1302民初737号
原告:C1,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A2,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辖区,
委托代理人:A,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A1诉被告B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A1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A1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钟妙容
书 记 员  B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