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1与B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1302民初737号
原告:C1,女,199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A2,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XX辖区,
委托代理人:A,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A1诉被告B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A1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A1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钟妙容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