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马俊哲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81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广州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民终15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纯歌公司)、B、C、广州市XX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XX0111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纯歌公司已于2015年5月1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因此,从2015年5月13日起,纯歌公司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本案诉讼,此外,A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其与广州市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且广州市XX是涉案《2014年度零售商合作协议合同》及《附件二(A)》的签约人,对涉案合同履行情况的认定,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海桩商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参加本案诉讼,综上,一审法院将纯歌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进行审理并出具民事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且遗漏追加依法应参加诉讼的主体,属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XX0111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D之
E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