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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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XX公司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6民初4973号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该司员工,
被告:A,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物作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A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代收客户款项90543.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一)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仲裁,
(二)仲裁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客户签订协议订单中未回款金额90543.70元,
(三)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入职时间:2014年12月20日,
(五)离职时间:2015年8月21日,
(六)工作岗位:业务员,
(七)未交还回款情况:原告主张业务员开发客户的流程为:业务员联系好客户后,由业务员代表公司与客户当面签订业务协议书,协议签订后业务员代公司收取合同订金金额,有些是一次性交完,收取每一笔款项都会给客户出具公司的收据,所有服务跟踪完成后,由业务员上门收取合同尾款,再交回公司财务,交回款项时,业务员在财务处也是有签名的,财务会给业务员出具收据,收回全款后,业务员交还公司与客户所签的协议,但被告有90543.70元回款未交给原告,对此,提交了:证据一、律师函和复函,证据二、原告制作的2014年至2015年8月被告回款统计表、被告已签单协议明细表,证据三、被告领用协议登记汇总表以及明细表,证据四、应收款确认函,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流程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被告主张业务员只是负责开发业务,不负责收取货款,其也从未收取过客户的货款,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分析如下: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作为业务员有代收款的职责要求,而且原告提供的统计表、明细表均系原告自行统计,并无被告的签名确认,原告并未提供的应收款确认函中相关客户的原始付款凭证、相关的客户也未出庭作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XX公司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D
E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