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X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初4338号
原告:吴X女,女,194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周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XXXX557431960,
法定代表人:彭XX,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XX,该委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候XX,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XX,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女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第三人陆XX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吴X女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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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蔡雅红
人民陪审员 邓国权
人民陪审员 陈海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