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发店、台州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6民初12124号
原告:B,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503746N,
负责人:A,
被告:台州市XX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698XXXX6324XN,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发店、台州市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3日,原告A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龙 帅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