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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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XX0105执5945号
申请执行人:D,女,1950年8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A,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XX01民终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A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A、B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利息,其中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XX银行、农业银行、XX银行、中国XX、XX银行、XX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A名下有粤A××的车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A在广发银行有存款2945.44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在农业银行有存款3450.05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原诉保冻结的A名下的XX银行有存款50259.08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财付通公司有存款1671.6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在XX银行有存款1301.79元,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829.35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但是尚未收到回复,上述银行扣划回来的款项共计58326.17元,扣除执行费775元,已将剩余款项57551.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A、B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XX0105执5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D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