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XX0105执5945号
申请执行人:D,女,1950年8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A,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A诉被告B、C民间借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XX01民终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A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A、B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利息,其中本金8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本金12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清偿日止;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XX银行、农业银行、XX银行、中国XX、XX银行、XX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A名下有粤A××的车辆,本院已经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另外,被执行人A在广发银行有存款2945.44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3日;在农业银行有存款3450.05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原诉保冻结的A名下的XX银行有存款50259.08元,本院已冻结并进行扣划,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财付通公司有存款1671.6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在XX银行有存款1301.79元,在广东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829.35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但是尚未收到回复,上述银行扣划回来的款项共计58326.17元,扣除执行费775元,已将剩余款项57551.17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A、B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XX0105执5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