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西城XX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3民初1465号
原告:B,女,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广州XX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A,
被告:中山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诉被告广州某市场有限公司、广州XX分店、中山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3月16日,原告A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