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赵XX与广州XX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终15027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15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郭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马XX,广东XX律师XXX律师。
上诉人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赵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XX公司向赵XX支付2012年6月至2015年12月春节国庆加班工资28天10636元及25%经济赔偿金2509元;2、XX公司向赵XX支付请事假扣双倍违法扣除的工资等30天计4557元;3、XX公司向赵XX支付未休年假2天工资911元;4、XX公司向赵XX支付2015年年终奖3305元,年度分红3305元,2015年管理激励奖金1074元,2015年11月和12月月度奖金800元;5、XX公司向赵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793元;6、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3639.74元;二、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XX公司负担。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根据上诉人的管理制度规定,上诉人所有员工的邮箱都是由公司统一开通的,供员工接收各类通知和发送工作相关的所有邮件,而且每个员工都有邮箱的账号和密码,可以随时通过互联网登录邮箱进行使用,所以不能因该邮箱非单独使用就否认赵XX通过该邮箱接收到公司通知的事实。同时,上诉人已提供了赵XX使用邮箱收到《关于员工手册内容修订的公示通知》、《关于员工手册内容修订的生效通知》等电子邮件以及赵XX使用该邮箱发送邮件的截图,可以证明新修订的《员工手册》(E版)已有效送达赵XX。二、根据赵XX签收的《员工手册》(B版)第30页员工手册的变更中提到,“公司对《员工手册》做出书面修改或变更时,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宣传栏向全体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公布,并以《员工手册补充规定》形式附于《员工手册》之后,《补充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员工有义务及时了解(渠道包括: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个人电子邮件等)并遵守这些补充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E版员工手册的相关文件《关于员工手册内容修订的公示通知》、《关于员工手册内容修订的生效通知》,上诉人均在公告栏进行了张贴,按照员工手册约定,赵XX有义务及时了解《员工手册》变更的相关内容,赵XX2012年就进入公司,理应对公司各项制度非常了解,如果因其疏忽导致未及时了解员工手册的变更,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以上可以证明赵XX对公司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员工手册》(E版)已有效送达赵XX,劳动局仲裁时也据此驳回了赵XX的诉求。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
赵XX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二审庭询时,上诉人陈述其通过邮件以及公告栏公示两种途径将员工手册的变更以及生效通知送达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修订前的员工手册(B版)中30页有“员工有义务及时了解(渠道包括: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等)并遵守这些补充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上诉人提交的《员工手册领取签名表》显示,被上诉人于2012年6月5日签领了员工手册(B版)并承诺遵守该员工手册的内容。
又查明,根据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与二审期间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上诉人分别于2014年12月16日将员工手册修订的通知发送到名为“-GME-USERS”的收件人、于2015年1月9日将修订后的员工手册生效的通知发送到名为“-GME-FE”的收件人;同时邮件截图显示赵XX曾多次登录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发送了多封时间跨度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6日,题为“8月份考勤异常”、“请假”、“申请加班”、“请帮忙补卡”、“申请换工衣”的邮件。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截图显示,群组名称为“GME-USERS”的地址包含了“GME_FE_POWER/FE/gme/apac”。被上诉人主张上述邮箱系上诉人开通的,邮箱的账户以及密码被上诉人均无掌握,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再查明,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关于 内容修订的公示通知》,记载上诉人对原D版《员工手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版本《员工手册》将在生效后印刷并发放给每位新入职员工,同时为了保证在职员工对修订内容的了解,现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以通知形式予以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随后文中附上主要修订内容新旧对照。二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关于 生效的通知》,其中记载E版《员工手册》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已报管理层签批完毕,从即日起正式生效,随后在文某了主要修订内容的新旧对照,并在最后备注此通知同时在宣传栏张贴至1月30日。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上诉人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系依据其修订后的《员工手册》(E版)中“代人打卡、将员工证交于他人代打卡,或有意漏打卡,骗取工时者”给予即时辞退之规定,在被上诉人2015年9月26日存在代打卡行为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本案是否适用《员工手册》(E版)的规定,即《员工手册》(E版)生效的通知是否有效送达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被上诉人劳动关系的关键。
根据上诉人所提交的邮件截图显示,上诉人通过邮件将《员工手册》(E版)修订通知以及生效的通知,连同主要修订内容新旧对照表,先后两次送达至名为“GME-USERS”以及“-GME-FE”的邮件群组,其中名为“GME-USERS”的群组亦包括了名为“GME_FE_POWER/FE/gme/apac”的子群组。该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名称与被上诉人多次登录并发送邮件的邮箱名一致。被上诉人曾多次登录名为“GME_FE_POWER”的邮箱发送了多封时间跨度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4月6日,题为“8月份考勤异常”、“请假”、“申请加班”、“请帮忙补卡”、“申请换工衣”的邮件。由此可见,虽然该邮箱属于部门邮箱,但被上诉人在工作中一直持续使用该邮箱处理众多工作事务。此外,根据被上诉人签领过的《员工手册》(B版)之规定,员工了解上诉人员工手册补充规定的途径包括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等。结合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关于 生效的通知》中,关于该生效通知已经同步张贴到公司公告栏的备注,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上诉人已经按其已经生效的《员工手册》(B版)之规定将修改后的员工手册内容送达给被上诉人。虽然被上诉人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但是未能举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在《员工手册》(B版)规定了员工应通过阅读公司公告栏、查阅电子邮件了解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之情况下,本院认定被上诉人理应知晓员工手册内容的变更,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E版)的相关规定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判决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广州XX公司无需支付赵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3639.74元。
一、二审受理费各10元,均由被上诉人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谷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李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笑芬
李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