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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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604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6047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05民初6047号 原告:B,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AD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分别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A诉被告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原告委托A与被告签订编号为R-256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单元为广州市海珠区XX商铺,单元面积为61.25平方米,租赁期共计24个月,基本租金为24500元/月,2015年8月14日,原告的代理人A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99825元、水电周转金2817.5元及首月租金24500元、首月管理费6125元,并于同月24日向被告支付装修期保证金5000元,此后,原告如约支付被告租金,但被告无故将原告从所租赁的商铺里赶出,并扣押原告留在商铺里的货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99825元、装修期保证金5000元、水电费周转金2817.5元,合计107642.5元;3、被告退还原告货物;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市海珠区XXL1层S47号商铺的《租赁合同》是A(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之间签订,原告称是其委托A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被告知道其与A之间的代理关系,且现被告明确表示如果其在签订合同时知道A是受原告委托的,被告则不会与A订立涉案合同,因此,原告非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以其是委托人为由行使A对被告的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D 书记员E 程淑玲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