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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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6047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6047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05民初6047号 原告:B,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AD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B,分别为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A诉被告广州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原告委托A与被告签订编号为R-256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单元为广州市海珠区XX商铺,单元面积为61.25平方米,租赁期共计24个月,基本租金为24500元/月,2015年8月14日,原告的代理人A向被告支付租赁保证金99825元、水电周转金2817.5元及首月租金24500元、首月管理费6125元,并于同月24日向被告支付装修期保证金5000元,此后,原告如约支付被告租金,但被告无故将原告从所租赁的商铺里赶出,并扣押原告留在商铺里的货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铺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租赁保证金99825元、装修期保证金5000元、水电费周转金2817.5元,合计107642.5元;3、被告退还原告货物;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广州市海珠区XXL1层S47号商铺的《租赁合同》是A(承租人)与被告(出租人)之间签订,原告称是其委托A与被告签订涉案合同,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被告知道其与A之间的代理关系,且现被告明确表示如果其在签订合同时知道A是受原告委托的,被告则不会与A订立涉案合同,因此,原告非涉案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以其是委托人为由行使A对被告的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D 书记员E 程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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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