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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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2016民初11141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俊哲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2016民初11141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XX0104民初11141号
原告:董X,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XX,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实习人员,
被告:A,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生活上,双方经常因小事而争吵,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综上,现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没有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需要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提出婚后经常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于2015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没有沟通联系,故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原、被告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亦提交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确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A负担150元,被告A负担150元,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C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骆家妍
马俊哲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及广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