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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把人撞到垃圾箱挤压致残,多个主体被判赔偿的案例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15人看过举报

大车把人撞到垃圾箱挤压致残,多个主体被判赔偿的案例

 

泰安交通事故律师推荐以下行人被大车撞到路上的垃圾箱致残的案例,该案涉及环卫处是否要承担责任及按份还是连带责任,大车司机和雇主以及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伤者没有配置残疾器具能否支持残后护理,涉及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失费能否支持等等问题。

案情:本案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致交通事故产生,受害人的身体在被车辆碰撞后并与市卫生管理处放置在道路上的垃圾箱相挤压,导致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张与卫生管理处对侵害事情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张负90%的过错责任,市卫生管理处在公共道路上放置垃圾箱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对正常通行造成了一定的妨碍,且陈损害是在车辆与垃圾箱的相互挤压的情况下加重,故应负10%的过错责任。张系雇佣司机,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损害,应当由被告随承担赔偿责任,因张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市卫生管理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能够确定市卫生管理处在事故中的责任份额,本院对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市卫生管理处应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其主张误工费18429元,原告因伤致残,属持续误工,误工费应计算至其定残前一日,结合其从事的工作(粮店搬运属居民服务业),为9165.3元;其主张营养费3000元,因治疗医院未对原告是否需支出营养费用出具具体意见,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其主张护理费360940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为8800元,后期护理费为352140元,治疗医院虽未对其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出具具体意见,但考虑原告伤情较重,酌定其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参照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关于后期护理费的赔偿,原告依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结论主张该项权利,但关于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原告的此项鉴定是在未配置辅助器具的情况下作出,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如确需后期护理,可在残疾器具配置后另行鉴定主张权利。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85104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活区域为城市,故应按其户籍参照农村居民人均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予以计算,为46532元;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因交通肇事者涉及刑事犯罪,故本案的处理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维修费643200元,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关于大腿假肢价格(单只售价为26800元)、更换周期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本院酌定更换次数为6次,其残疾辅助器具费为321600元,在本院酌定的更换次数届满后,原告如还需更换残疾辅助器具,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假肢维修费用,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本院酌定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内的修理费用(按残辅助器具价格的15%计算),为48240元。

原标题:xxx交通事故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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