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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在酒店门口丢失酒店有责任吗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994人看过举报

日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上诉,要求被告黄某赔偿车辆丢失的经济损失5.7万元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原告林某称:2008年7月15日夜零时40分入住在城厢区荔城大道旁边的某酒店,将一辆轻型箱式货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停车广场上。次日早上9:00左右,取车时,发现汽车已被盗。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赔偿车辆丢失的经济损失5.7万元。

一审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能够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以被告开出的住宿单收据来证实双方的车辆保管关系的主张显然是举证不足。合同成立的过程是签约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即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环节,合同才能成立,且要求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现原告提出其已将货车停放在被告指定的停车位上的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订立货车保管合同的要求,也没有证据显示双方有订立该合同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另外,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有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还必须要求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本案中,原告将货车停在停车场后,车钥匙、行驶证并没有交给被告保管,而是自己保管,且被告也未以其他方式控制车辆的出入。综上,原告的主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林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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