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建,男,汉族,XXXX年6月1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雷,男,汉族,XXXX年6月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军,男,汉族,XXXX年7月28日出生,无业。2000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2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XXXX年6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某鸿,男,汉族,XXXX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某强,男,汉族,XXXX年5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柏某杰,男,汉族,XXXX年2月19日出生,无业。
上述被告人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建与被告人张某雷共谋贩卖冰毒,由张某雷出资,周某建负责购买,二人共同联系卖家,获利后分肥。受张某雷安排,被告人吴某军、孙某购买冰毒时负责验货、付款。周某建与吴某军、孙某等人到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冰毒,后周某建、张某雷分别在山东省临沂市市区路口、宾馆内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柏某杰、黄某鸿等人,随后,柏某杰、黄某鸿、被告人付某强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蕾、李昌东。其中,周某建、吴某军、孙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54.67克,张某雷贩卖冰毒共计255.47克,黄某鸿、付某强参与贩卖冰毒共计1.9克,被告人柏某杰贩卖冰毒共计3.2克。案发后,从张某雷驾驶的轿车内查获冰毒250.07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2%。张某雷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鸿、付某强。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原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建、张某雷、吴某军、孙某、黄某鸿、付某强、柏某杰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建、张某雷系主犯,吴某军、孙某系从犯;吴某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雷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雷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鸿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述判决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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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