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代某东,男,汉族,XXXX年9月2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亮,男,汉族,XXXX年2月8日出生,无业。被告人肖玉祥,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无业。
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代某东单独或共同出资,先后与被告人刘某亮、肖玉祥一起从四川省成都市贩卖毒品,运输到山东省青岛市加价销售,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代某东、刘某亮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八次,共计2060克,被告人肖玉祥参与贩卖、运输冰毒四次,共计1940克。案发后,查获冰毒466.1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0%。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法核准被告人代某东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东、刘某亮、肖玉祥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代某东提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主动联系他人并多次独自携带毒资,经人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系主犯。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代某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刘某亮参与贩卖的部分冰毒系居间介绍代某东购买,刘某亮从中获取好处费,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肖玉祥虽系购买毒品的共同出资人,但较代某东出资联络并携款到外地购买毒品而言,肖玉祥与代某东的作用有一定的区别,故对刘某亮和肖玉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于2013年9月11日生效。罪犯代某东于2014年6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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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