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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居间介绍贩卖运输毒品容留吸毒怎么判刑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4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车某海,男,汉族,XXXX年10月9日出生,无业。2011年3月18日因犯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密,女,壮族,XXXX年2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韦某胜,男,汉族,XXXX年2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被告人韦某密之侄子。

被告人崔某军,男,汉族,XXXX年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孙某悦,男,汉族,XXXX年12月23日出生,私营业主。

2012年5月,被告人车某海与韦某密预谋贩卖毒品牟利,并与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的被告人韦某胜取得联系。2012年5月至8月间,车某海、韦某密采用直接开车到东莞市购进毒品、安排韦某胜将毒品从东莞市运送到山东省东营市的方式,先后四次从王银辉(在逃)处购买冰毒792.3克,而后由车某海和韦某密在东营、淄博两地贩卖。案发后,查获冰毒493.3克。

此外,被告人崔某军明知车某海系毒贩,遂介绍被告人孙某悦从车某海处购买冰毒。2012年8月,被告人车某海、韦某密、崔某军三人驾车到山东省桓台县,将27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悦,后孙某悦将其中的1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强。另,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崔某军容留被告人车某海、孙某悦以及李春峰、宋磊等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车某海、韦某密、韦某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冰毒,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某军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崔某军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共同犯罪中,车某海提议贩毒、负责出资,策划运输、贩卖,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韦某密和韦某胜系从犯;崔某军居间介绍车某海贩卖毒品,系贩卖毒品的共犯,鉴于其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减轻处罚。车某海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所犯新罪与前罪数罪并罚。鉴于各被告人均吸食毒品,且大部分毒品被及时查获,尚未流入社会,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据此,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崔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崔某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悦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裁判于2013年10月2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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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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