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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科假释考验期内贩毒怎么判刑坐几年牢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168人看过举报

被告人逄某涛,男,汉族,XXXX年10月5日出生,私营业主。1993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XXXX年1月1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逄某波,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某涛之兄。

被告人王某,女,汉族,XXXX年7月27日出生,农民。系被告人逄某波之妻。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XXXX年7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被告人张某梅,女,汉族,XXXX年9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

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逄某涛先后多次驾车从河南省驻某市“张平”处购买冰毒,并劝说其兄嫂被告人逄某波、王某夫妇参与其中,由王某将毒品分装后,由逄某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逄某波、周某、张某梅等人,在山东省龙口市等地,贩卖给吸毒人员。其中,逄某涛参与全部犯罪,贩卖冰毒共计565.25 克;逄某波、王某帮助贩卖冰毒共计111.8克,周某参与贩卖冰毒共计24.20克,张某梅参与贩卖冰毒共计9.2克。案发后,查获冰毒375.69克,麻古(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混合物)21.46克。

另,逄某涛非法持有假人民币,面额30400元。案发后,假币被依法扣押。

泰安律师告诉你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逄某涛、逄某波、王某、周某、张某梅,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冰毒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逄某涛还非法持有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告人逄某涛犯罪主观恶性深,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大作用,系主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涉案的大部分毒品被追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贩卖毒品犯罪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逄某涛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逄某波、王某参与贩卖毒品数量大,本亦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系被动参与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张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假释,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二年十一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逄某波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上述裁判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泰安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细咨询。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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