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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读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残疾赔偿金标准

2015-11-03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499人看过举报

城镇就读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残疾赔偿金标准

[要旨]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学生在城镇就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时,其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通过分析赔偿标准的计算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来予以明确。

[案情]

2013年5月13日,原告方某在上学途中,被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2013年6月10日,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9月16日,方某的伤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后方某向王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遭拒后,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是农村户口居民,17周岁,系于都县城某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其在就读高中期间生活在县城的亲戚家,其父母系农村户口居民,在农村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

[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方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但其并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方某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方某系农村户口居民,只有在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时,残疾赔偿金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方某虽然在城镇就读高中,且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因其尚未成年,没有收入来源,且其父母在农村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不可能为城市,故只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某虽然系农村户口居民,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进行了说明,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并未要求农村户口的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时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考虑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

户籍是判断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时,户籍是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居民并不当然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应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因素。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地,当受害人离开住所地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就在城镇,其生活、工作环境已脱离农村生活,且在城镇按照城镇标准生活消费,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受害人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生活实际,也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除应根据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来评判外,还应考虑经常居住地因素。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一定需考虑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受害人按何种标准计算应结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但是否还要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因素却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这应该通过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来予以分析:

(1)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成年人(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收入来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还应该在城镇有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即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应为城镇。

(2)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其本人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均来自于父母的收入,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且其今后可能在城市生活,其将来的收入水平、消费与城镇居民相差无几,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方某系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农村户口学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作者:张振伟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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