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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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方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高XX、彭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方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杨X从峨眉山市一名男子手中购入冰毒,随后在乐山市市中区XX将冰毒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黄X、秦X。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杨X从毛X(另案处理)手里购入冰毒,随后在乐山市市中区XX以20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黄X、秦X。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杨X收取黄X、秦X550元钱后,在乐山市市中区新大桥警官新城XX外向毛X购买冰毒后,将冰毒送到茅桥镇准备给黄X、秦X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场从杨X身上搜出一部红色苹果手机,并在该手机壳内搜出一袋冰毒可疑物,重0.73克。经鉴定,该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于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杨X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告人杨X于2019年7月9日晚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杨X的户籍信息;证人黄X、秦X、毛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取样、称量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杨X与黄X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杨X尿检报告,涉案毒品检验文书;讯问同步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购买毒品资金系黄X出资,受黄X委托代购、没有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杨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冰毒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方利律师,女,法学本科毕业, 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四川九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方利律师长期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九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