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杨XX负担。
方利律师
发布者:方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