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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继承遗产案件

发布者:方利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14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X,四川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彭X

原告(反诉被告)周XX与被告(反诉原告)彭X继承 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反诉被告) 与被告(反诉原告)因对被继承人代某某的遗产继承事项协 商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被继承人代某某名下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利息及金融理财产品现金价值归原告(反诉被告)所有:乐山市XX银行截至2022.8.30账户余 额41110.23元,中国XX银行截至2022.8.9账户余额869 78.2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系重大误解的 协议。首先,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协之时,并不清楚赔偿 数额;其次,签订协议之时,被告(反诉原告)被人误导, 认为其不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且生母已死亡,其不应该 享有继承权,被告(反诉原告)系重大误解情况下,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协议》;并且该《协议》并未清楚写明赔偿的数额以及被告(反诉原告)应当分得的数额。最后, 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转款2笔,其中 一 笔7 万元的款项并未明确是遗产,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133万来看,被告(反诉原告)只得27万,显失公平。

被告(反诉原告)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因代某某赔偿和遗留财产分割《协议》; 反诉费用由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一 ,反诉人对于该 《协议》有重大误解,以为反诉人对继父的工亡补偿费没有 分配权,加上反诉人已经出嫁,按照传统出嫁女不该享有娘 家财产遗产继承与工亡补偿费的分配,故反诉人为得到被反 诉人的27万元,不得已在《协议》上签字。其二,从分配款 项上来看,被继承人的死亡补偿费一共是133万元,反诉人 只得27万元,明显不公平。被反诉人与被继承人代某某于20 19年12月27日结婚到2022年7月29日继父工亡生活时间仅1年 零7个月,而反诉人从12岁随继父生活到继父死亡,长达23 年时间,生活时间较长,理应多分才合理。且继父代某某婚 后为被反诉人偿还婚前债务10万元,为被反诉人儿子结婚支 付4万元的彩礼、买价值7万元的小汽车、位于乐山市的商品 房一套、安葬被反诉人公公爹花了几万元。其三,被继承人银行12万元存款实际包含反诉人母亲胡XX的遗产部分。

原告(反诉被告)辩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协议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 反诉人更不存在危困情形。反诉人所主张其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较长,被反诉人与被继承人生活时间较短,反诉人应当多分遗产,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事实上被继承人的12万元存 款,开户时间是在被反诉人与被继承人生活时,因此,该存 款系被反诉人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反诉人享有该 财产的一半份额,其余一半才有反诉人的份额,被反诉人先 行垫付7万元给反诉人,已超过反诉人实际可分得遗产部分。 并且,被继承人的工亡赔偿金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应当 混为一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反诉人所陈述的12万余元, 被继承人为了帮助周XX儿子完成存款义务,存入其工作银 行乐山商业银行,该事实正确,但可以清楚的证明,反诉人 清楚遗产金额、以及遗产的来源、遗产现存之银行。故对于 反诉人所主张的其不清楚遗产范围,不清楚自己应当继承多少,具有重大误解,这些都不成立。

原告(反诉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反诉被告) 户籍登记信息复印件、被告(反诉原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复 印件、被继承人代某某死亡证明以及火化证明复印件、结婚 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协议》、银行流水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 一次性赔偿协议等证据,以及证人姚XX的证言; 被告(反诉原告)无证据提交。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 据的举证、质证。对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反诉被告)周XX 与被继承人代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登记 结婚。被告(反诉原告)彭X与被继承人代某某系有扶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女关系,为被继承人代某某第一任配偶胡XX与其前夫所生。原告(反诉被告)周XX与被告(反诉原告) 彭X均为被继承人代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外无其他法 定继承人。2022年7月29日,代某某工作时发生意外,经抢救 无效死亡。2022年8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周XX受代功 平(被继承人兄弟)、代功好(被继承人兄弟)以及被告(反 诉原告)彭X(被继承人继女)委托,处理代某某死亡赔偿一事,共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33万元,其中包括所有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当日,代功平分得12万元, 代功好分得12万元,彭X分得12万元。2022年8月2日原告(反 诉被告)周XX与被告(反诉原告)彭X签订协议,就代功 克赔偿与遗留财产进行分割,约定由周XX一次性支付彭X 27万元,彭X不再享有代某某遗产的分配与继承的权利。原 告(反诉被告)周XX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余下15万元给被告(反诉被告)彭X。

另查明,被继承人代某某名下XX储蓄银行有存款共86 978.28元(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98xx508780活期储蓄余 额为6978.28元, 一年期储蓄为80000.00元),被继承人代功 克名下乐山市XX银行有存款1100.23元以及理财份额40000. 00元(银行账户卡号:62149xxXXX),共计128078.51元。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 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 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立有遗嘱,也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对此遗 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继承开始后,对于同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 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 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此外,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死者 近亲属可以协商对其进行分割。本案中, 《协议》的签订双 方即原告(反诉被告)周XX与被告(反诉原告)彭X均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出于真实意思表 示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违反公 序良俗,因而合法有效。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协议》未 列明赔偿范围与遗产范围,进而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承办人 认为《协议》未列明赔偿范围与遗产范围其系《协议》瑕疵, 不足以对抗《协议》的效力。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其系出 嫁女且是被继承人代某某之继女,误以为依照传统民间习俗 不享有继承的权利,对其所处分的权利存在重大误解。对此, 承办人认为,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具有初中学历水平 的被告(反诉原告)完全有能力、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查询相 关讯息,了解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亦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因此,对于被告(反诉原告)的辩解,不予认可。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该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请求 法院予以撤销。对此,被告(反诉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加 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反诉原告)主张该协议 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一方X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告(反诉原 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签订《协议》时其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依据庭审中查明之事实以及证人姚XX的证言,被告(反诉原告)在签订《协议》前与原告(反 诉被告)曾进行单独商议,达成一致后,在证人姚XX的见 证下,由吕XX执笔,依据原、被告口述内容写下《协议》, 双方确认后签字、捺印。被告(反诉原告)签订协议之时, 系完全自由意志之人,其精神正常,未被人威胁和胁迫,双 方地位平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处分其对于继父代某某 的遗产的继承权以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权,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处分合法有效。

关于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所主张被继承人代某某婚 后为原告(反诉被告)偿还婚前债务10万元,为原告(反诉 被告)的儿子结婚支付4万元的彩礼、买价值7万元的小汽车、 位于乐山市的商品房一套,安葬原告(反诉被告)的公公爹花了几万元,以及被继承人银行12万元存款实际包含被告( · 反诉原告)的母亲胡XX的遗产部分等事实,被告(反诉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 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依法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周XX与被告(反诉原告)彭X所签订的对被继承人代某某的遗产继承事项协商的《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继承人代某某名下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利息及金融理财产品现金价值(中国XX银行账户,活期储蓄余额为6978.28元, 一年期储蓄为80 000.00元;乐山市XX银行账户存款11 00.23元以及理财份额40000.00元),共计128078.51元,归原告(反诉被告)周XX所有。

方利律师,女,法学本科毕业, 2005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四川九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方利律师长期致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乐山
  • 执业单位:四川九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120********5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继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