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该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方利律师
发布者:方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与被告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该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