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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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合同纠纷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诉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姜XX合同纠纷一案,我方是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诉称,2016年1月,两被告有个商场特卖的项目想与原告合作,经过初步沟通,2016年1月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100,000元的项目合作款,被告承诺原告的产品进驻武汉、南京、西安、海口等城市的大型卖场。打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详细、具体的项目合作计划与思路,尽快把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下来,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实施。2016年1月21日,原告正式通知被告,截止到2月25日,被告必须要出具具体的项目合作计划,否则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被告应该于3月25日之前向原告返还项目合作款100,000元。但截止到起诉前,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拖延、拒绝还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合作款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给付项目款的利息688.7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6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2016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公司、姜XX共同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及理由有异议。被告与原告有合作关系,被告确实收到原告账户转账100,000元,被告确实在各大型商场进行销售,直到2017年1月份,销售项目才终止。合作终止后,被告承诺偿还100000元,但因被告与部分商场的终止合作后,有部分押金未收回,被告不是拒绝还款,不及时还款不是被告的过错,被告会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被告姜XX向原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提议,一起合作商业项目,由上海某某公司投入100,000元,在武汉、南京、西安、海口等地开展项目,并约定基本合作形式为“被告负责,原告确认执行”。2016年1月5日,上海某某公司向姜XX尾号为5499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双方多次协商合作细节均未果后,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要求截止到2016年2月25日,被告姜XX必须要出具具体的项目合作计划,否则终止合作、原告撤资,并明确一旦撤资,被告需在一个月内返还100,000元合作款。后双方合作未成,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100,000元合作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姜XX和某某公司自认愿意偿还100,000元投资款。因原、被告双方在还款时间上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移动公司缴费发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姜XX代表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发出合作要约,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予以承诺,合同成立。原告上海某某公司向被告姜XX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合作款100,000元,合同生效。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后双方合作未成,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庭审中,被告姜XX代表自己和被告某某公司承诺返还合作款100,000元。故对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要求两被告返还项目合作款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解除后,被告某某公司承诺还款,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姜XX和某某公司于3月25日前返还100,000元,两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对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姜XX和某某公司支付延期给付项目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返还合作款100,000元;
二、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4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74元由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承担。因上述款项已由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预交和垫付,故被告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上海某某日用品有限公司。

点评:本案是一个商场项目合作的合同纠纷,我方围绕诉讼请求收集了相关有效证据,被法院采纳,最后为我方当事人追回了自己的投资款。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