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陈XX与被告某某网络科技(武汉XX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我方是原告陈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陈XX诉称,2016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又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升级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网络技术服务费19800元和前期网络技术服务升级费10500元,然而被告并没有达到在协议中的承诺:前三个月销售额不低于50000元。事实上每月的销售额只有1000多元。且自2016年8月起,原告商城中的产品不再享受被告承诺的同城包邮服务,被告也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补足10000元现金购物卡及10000元某某品牌服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与《升级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项目合作款人民币30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某某国际网店大联盟,被告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原告授权被告运营或代理被告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被告为原告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原告任何自主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均与被告无关。技术服务费为19800元,被告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从第二年起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网站的域名、空间和网点维护费每年800元。合同附加协议中第十条约定:被告保障原告商城前三个月的销售额不低于10000元,若未达到,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2日前分多次向被告支付人民币共计19800元。后双方于2016年5月29日签订《升级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17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10000元,余款三个月内补足),被告将原告由标准版综合商城升级为豪华版综合商城,并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前三个月销售额不低于50000元,如未达到,全额退还合作款项36800元。原告依约于协议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并于次日支付500元,共计10500元。然而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导登陆经营商城(商城域名:……,商城名:某某易购商城)经营,至2016年9月20日,原告的营业额为5743.1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升级协议、付款凭证、商城交易记录、律师函、快递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升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升级协议》第1条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保障乙方(原告)协议签订之日起前三个月的销售额不低于50000元,如未达到,全额退还合作款项36800元。”该条款系付条件的退款约定,原告在经营商城三个月后,商城营业额不足10000元,退款条件成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合作款,因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达到,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已经缴纳的合作款30300元(19800元+105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陈XX与被告某某网络科技(武汉XX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及《升级协议》;
二、被告某某网络科技(武汉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陈XX合作款3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1118元,由被告某某网络科技(武汉XX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点评:本案是与网络公司合作的一个合同纠纷,双方约定清楚了权利与义务,并增加了附条件解除协议,我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升级协议、付款凭证、商城交易记录、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证明了双方的合作关系等,为我方诉讼请求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对证据予以采纳,判决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限期返还合作款。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