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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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XX与谈X某买卖合同纠纷看未签订买卖合同如何举证要回货款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张XX与被告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方是原告张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张XX与被告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和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谈X支付原告张XX货款6456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19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3日计算至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17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谈胜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XX与被告谈X长期有业务往来。自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谈X向原告张XX购买加工服装所需要的辅料产品,金额总计97093元。截止到2016年5月22日,被告谈X共计向原告张XX支付货款32531元,剩余货款64562元被告谈X至今未付。故原告张XX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谈X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送货单,退货单、收条等证据,被告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其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张XX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谈X系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由原告张XX向被告谈X供应服装辅料。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5月17日,原告张XX累计向被告谈X供货价值98381元,被告谈X向原告张XX支付货款30000元,退货价值2531元,下欠货款65850元未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故原告张XX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谈X之间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张XX已依约向被告谈X提供了货物,被告谈X则应依约向原告张XX支付价款。被告谈X拖欠原告张XX货款65850元至今未付,构成违约。现原告张XX仅主张被告谈X对64562元货款还本付息,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谈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谈X支付原告张XX货款64562元;
二、被告谈X支付原告张XX利息(以64562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679元由被告谈X负担(该款原告张XX已预付本院,被告谈X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XX)。

点评:本案我方当事人实际并未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如果要主张对方支付货款就需要证明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所以我方引导当事人收集了送货单,退货单、收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了买卖货物、且我方履约,对方为按约定支付货款,最后法院予以采纳,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及相关利息,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货物买卖过程中,最好是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好相关权利义务,如果没有签订,一定要保存好送货单、退货单等交付证据。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