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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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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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陈XX与周X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思考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9日 8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陈XX与被告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方是原告陈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53,68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及各项损失4,289.92元(自2015年11月3日暂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2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即以153,6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因经济困难急需用钱,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出具借条,注明共计借款97,000元。2013年10月11日,原告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中国XX办理贷款62,000元,贷款分三年还款,每月还款1,908元,本息共计68,688元。该笔贷款直接由原告取出交予被告,且由原告一直偿还此笔贷款。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借条,注明截止到现在被告总计拖欠原告借款总金额153,688元。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周X未作答辩。
原告陈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013年10月26日的借条系复印件,因该借条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11月2日的借条,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中国XX银行明细清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但不能证明交付的金额为165,688元,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个人征信贷款记录,证明原告办理贷款62,002元后借给被告,该笔贷款已结清,虽客观、真实,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陈XX153,688元。借款人周X”。被告在该借条上署名。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因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出具153,688元的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53,68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经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未偿还的,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8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1月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告催要借款,故对起算时间不予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XX偿还153,688元及逾期利息(以153,6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陈XX负担86元,由被告周X负担3,374元。财产保全费1,288元,第一次公告费260元、第二次公告费300元及第三次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周X负担。

点评:本案我方收集了有效证据,充分证明了我方当事人与对方的借款关系以及借款事实、借款金额,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条,注明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相关约定、出借人姓名等,签字盖章,然后保存好,如果是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在催要时,要注明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约定了还款日期,自还款日期截止之日起3年内可以起诉,未约定还款期限可随时主张还款,时间自第一次催要起算,催要一次重新计算一次,总共不超过20 年。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