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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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1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武汉市硚口区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武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我方是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武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质量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月5日签订《地板战略联盟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某宝宝”地板品牌的代理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产品,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月5日,并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30000元的履约质量保证金。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购买“某宝宝”地板,双方未产生实际的合作,直到协议到期。协议到期一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一再拖延至今,故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板战略联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地板战略联盟协议》、中国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履约质量保证金30000元。涉案《地板战略联盟协议》于2018年1月5日到期终止,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履约质量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涉案合同到期终止12个月后即2019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时止)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某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退还履约质量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本案我们与委托人经过面谈沟通,审查相关材料,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事实情况,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为开庭做了详细准备,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