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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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与武汉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7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原告徐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方是原告徐XX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装饰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装修款4281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666.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XX提起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1份《装饰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武汉市某某区某经济开发区某房屋交由被告装修,装修工期为90日,装修总价款为128888元,装修的方式为拎包装,原告按照装修进度支付装修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期进度款38000元后,被告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装修,所有的装修项目都一再拖延,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时多次催促原告支付装修款,原告至今已支付装修款125000元。在原告的催促下,截止到起诉时,被告连泥工、木工等项目都没有完工,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允前列诉讼请求。

原告徐XX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装饰合同书》及附件。拟证明:1、涉案装修项目的地址;2、《装饰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装修工期为90日,装修总价款为128888元,装修的方式为拎包装,原告按照装修进度支付装修款。
第二组证据:3、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账目往来明细。拟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装修款125000元。
第三组证据:4、徐XX与易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5、徐XX与邓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6、徐XX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甚至无故停工,在原告多次催告后复工,但工期仍然进度缓慢,不久又无故停工。
第四组证据:7、《协议书》。拟证明:1、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进度款,但被告违约一再拖延工期;2、被告对原告支付的125000元装修款进行了追认。

第五组证据:8、2020年8、9月份项目现场视频。拟证明:涉案装修项目在原告起诉时仍然连泥工、木工等项目都没有完工,已完成项目也存在瑕疵(比如墙体开裂)、家具、家电等也未采购安装。

被告某公司辩称:被告的装修工作已接近尾期,只剩家电没有购置安装。被告只收到了93000元装修款,原告所称的转至伍XX的32000元并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被告的装修工程进度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不存在违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中徐XX延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条款(徐XX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完成工程价款的万分之三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某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条款(因某公司原因延误完工的按实际延误项目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徐XX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失衡,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本院将某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条款调整为:因某公司原因延误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实际延误项目造价的万分之三向徐XX支付违约金。
徐XX于2019年7月2日付清第一笔装修款38000元,水电验收于2019年8月26日完成。徐XX应于当日付清的下一期工程预付款52000元于2019年11月26日付清(2019年8月14日付款45000元,2019年11月26日付款32000元),本院确定:某公司的实际延误项目造价为90888元,工程延误时间从2019年11月27日起算,扣减新冠××延误的期间76日(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8日),至本案开庭之日(2020年10月29日),某公司延误工期的时间为261日,本院确定某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7116.53元(90888×0.0003×261)。
某公司未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本院对其反诉请求不予审理。
综上,某公司应退还徐XX多支付的装修工程款为33400.83元,应支付的违约金为7116.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徐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装饰合同书》;
二、被告武汉XX公司向原告徐XX返还多支付的装修款33400.83元;
三、被告武汉XX公司向原告徐XX支付违约金7116.53元;
点评:本案我方收集了充分证据,证明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对方的违约情况、已经我方按约支付款项等情况,为我方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