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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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XX与康XX、黄XX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正霞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邬XX、康XX因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方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方。

2015年12月,邬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某号某楼(46.53平方米)房屋归邬XX所有;黄XX、康XX协助邬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黄XX、康XX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XXx单XX层x室(建筑面积46.53平方米)房屋原系武汉某公司分配给黄XX、邬XX夫妇居住使用的福利房,后该房屋进行房改,因黄XX系房改单位职工,邬XX借用黄XX之名参与房改,并使用了黄XX、康XX夫妇的工龄,该房屋应认定为邬XX、黄XX的家庭共有财产,因购房款系邬XX所交,且房屋一直由邬XX居住使用,本院酌定该房屋由邬XX享有80%产权份额,黄XX、康XX享有20%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某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室(建筑面积46.53平方米)房屋由邬XX享有80%产权份额,黄XX、康XX享有20%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邬XX负担1720元,黄XX、康XX负担430元。

上诉人邬XX、康XX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邬XX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诉争房屋房改时使用了黄XX、康XX的工龄是错误的。房改时,黄XX、康XX已经离婚,不可能使用其工龄,房改合同中记明使用夫妻工龄32年是格式合同,工龄折扣额109.76元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并判决黄XX、康XX享有20%产权是错误的。房改时,因邬XX的丈夫已经去世,单位不对职工的遗孀进行房改,而黄XX也是单位职工,所以才以黄XX的名义进行房改。上诉请求:改判诉争房屋全部由邬XX所有。

我方康XX上诉称:一、黄XX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房改协议,使用了黄XX和康XX的工龄,房屋产权登记在黄XX名下;因为房改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次,康XX在工作单位武汉某医药公司未能再享受房改福利待遇。康XX和黄XX在2013年6月4日再次离婚,2015年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康XX名下,故诉争房屋应当归康XX所有。二、虽诉争房屋的房改款由邬XX支付,但房改时产权登记在黄XX名下,邬XX的出资应作为债权处理,邬XX不能对房屋主张产权。上诉请求:改判诉争房屋全部由康XX所有。

中院认为:本案应围绕上诉人邬XX、康XX的上诉理由及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房改时是否使用了黄XX、康XX夫妇工龄的问题。黄XX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房改协议中,明确载明使用了黄XX、康XX夫妇工龄32年,工龄折扣额为109.76元,因此,邬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诉争房屋是由武汉某公司分配给黄XX、邬XX夫妇居住使用的福利房,自1978年至今邬XX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没有上述情形,黄XX无法参与房改,该房屋产权不可能在房改时登记至黄XX名下,且房改时的购房款全部由邬XX支付,而邬XX作为已年逾八旬的老人并无其他住房,故康XX上诉提出的诉争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诉争房屋房改时使用了黄XX、康XX的工龄,且此后黄XX、康XX无法再享受国家政策性福利分房,房改时房屋产权亦登记在黄XX名下,故邬XX上诉主张诉争房屋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合上述各项情形,本院酌定该房屋由邬XX享有60%产权份额,黄XX、康XX享有40%产权份额。一审判决认定诉争房屋为邬XX与黄XX、康XX的共有财产正确,但具体份额的确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为: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XXx单XX层x室(建筑面积46.53平方米)房屋由邬XX享有60%产权份额,黄XX、康XX享有40%产权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邬XX负担1290元,黄XX、康XX负担8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元,由邬XX负担1720元,由康XX负担34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点评:本案在一审认定事实基础上,强调我方当事人因被使用工龄让邬XX获得福利房后无法再获得自己公司的福利房,损失比较严重,且房改时房屋产权也登记在黄XX名下,为我方委托人多争取到了20%的房屋产权份额。




【咨询电话】15926354000律师简介: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12年以来荣获多项社会荣誉,东西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乾行(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