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工作中受伤,本是令人揪心的事。为了尽快了结,不少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一次性拿钱走人。然而,事后冷静下来,很多人会后悔:当初签的协议赔的钱,好像远不够后续的治疗和生活开销。那么,白纸黑字签下的“私了协议”,还能反悔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我们通过一起广西地区的典型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信息已作模糊化处理)
广西某市建筑工人小李,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导致手臂骨折。公司负责人将其送医后,主动提出“私了”,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3万元了结此事,并催促小李在尚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和解协议》。小李当时急需用钱,且对工伤赔偿标准不了解,便签了字。
然而,小李伤情恢复不理想,可能构成伤残。经咨询专业人士,他了解到,若其伤情被鉴定为伤残,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得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将远高于3万元。小李遂后悔,想要推翻之前签订的协议。
【律师分析】
一、工伤“私了协议”的法律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并不禁止工伤纠纷的“私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份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也明确了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因此,并非所有“私了协议”都能轻易反悔。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反悔”?
虽然协议有效,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维权的关键:
1. 存在重大误解: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可能构成的伤残等级以及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存在根本性的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签订了协议,可以主张重大误解。例如,本案中小李在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误以为自己的伤情很轻,赔偿3万元是合理的,这很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协议显失公平: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劳动者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相差悬殊,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用人单位利用了劳动者处于受伤急需用钱、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危困状态”,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那么在这种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是有权请求撤销私了协议的。
3. 存在欺诈、胁迫手段:如果用人单位在协商过程中,故意隐瞒法定的赔偿标准、虚假陈述伤情后果,或者以不支付医疗费、解雇等威胁劳动者,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则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受欺诈或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协议。
三、如何“反悔”及维权?
劳动者若认为协议符合上述可撤销情形,不能单方面撕毁协议,而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工伤待遇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者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总而言之,工伤“私了协议”并非绝对不能反悔。如果协议是在劳动者不了解自身法定权益、存在重大误解,或是在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制造显失公平、甚至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法律为劳动者保留了撤销权,以维护实质公平。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首要步骤是积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确自身的法定权益“底数”,在此基础上去协商或维权,才能避免“懵懂签协议,事后徒伤悲”的局面。当权益受损时,应勇敢地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