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律师
刘娟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9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14年
执业年限14
13978807107

服务地区:防城港、桂林、柳州、南宁、钦州

咨询我
00:00-00:59

已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刘娟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次举报
2026-06-16

【基本案情】

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03年6月23日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6月1日,陈某(1962年11月4日出生)经介绍入职到某公司从事秩序员工作,当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在工作期间,陈某的工作均由某公司安排及管理。2024年2月29日陈某收到某公司的通知,某公司以“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再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并辞退陈某。陈某不服,于2024年3月22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陈某与某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00元。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裁决书,裁定不予受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陈某在届满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退休社保待遇。陈某与某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认定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陈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结合某公司在陈某处的工作年限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某公司的平均工资,陈某应支付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00。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二审提交了和陈某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其中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5月31日到期,到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某公司以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再聘用陈某,该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仅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两个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上的张力。《劳动合同法》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条件,而《实施条例》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终止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应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标准。这反映出司法实践倾向于对《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即不能仅凭达到退休年龄就当然、自动地终止劳动关系,还需审查劳动者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陈某与某公司的关系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要素,即(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应予支持。

在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目前各地的司法实践仍存在较大争议,判决差异很大。本案中虽然支持了经济补偿金,但法院的说理过于简单,仅以“该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仅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00元”作为理由依据。

  刘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任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1450120********56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