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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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作者:刘娟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次举报
2026-04-08

【案情简介】

韦某于2014年6月23日到甲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38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未为韦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24日,韦某年满60岁,但继续在甲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30日。2017年12月2日,韦某在为甲公司搬运东西的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另案解决)。为申请工伤赔偿,韦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7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100元;3.甲公司支付2016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6471.7元。

韦某为证明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向仲裁委员提交了工作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车间派工单。甲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4年6月23日-2016年3月24日,韦某年满60周岁后,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就此,该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员工信息表,证明韦某的入职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且韦某本人在员工信息表上亲笔写上“本人不愿买社保”。韦某认可该证据,确认是本人书写。

【审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韦某于2016年3月24日年满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4年6月23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24日后,韦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韦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甲公司未为韦某缴纳2014年6月23日-2016年3月24日的社会保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但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才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即便甲公司依法为韦某缴纳两年多的社保,韦某的累计缴费年限也不足十五年,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故,仲裁委确认韦某与甲公司2014年6月23日-2016年3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韦某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之前从未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即便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也就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之规定,劳动者可以补办社保。从本案来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明确答复不能补办社保,因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这块,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的工作年限按比例予以赔偿,特别是比如仅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一两年的劳动者,就不应要求最后的用人单位全额赔偿,否则,会严重影响接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就业,有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不敢雇佣接近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也和国家延迟退休的政策相违背。

【律师建议】

给用人单位:

严格遵守劳动法律和政策,履行用人单位责任,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同时也要关心帮助职工。就本案而言,劳动者更多可能是心里有委屈,在遭受交通事故后,用人单位未妥善处理导致。如果当时能温和处理,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纠纷。

给职工:

律师也提醒劳动者在入职的时候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如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维权要及时,避免超出时效。同时也要关注社保,避免退休时不能领取养老金,给自己的老年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刘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任第十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56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广西道森律师事务所
1450120********56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