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4月1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与商贸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12日,商贸公司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李某2019年未达成年度销售任务,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为由,调整了李某工作岗位。李某遂于2021年1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1年2月20日,李某以商贸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劳动报酬以及未经本人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后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9769.12(5221.60元÷21.75天×62天×200%)元以及其他赔偿。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又上诉到二审法院。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李某从2009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已工作满10年,可享受10天年休假。由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作为企业职工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待遇,除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100%工资外,其余额外支付的200%年休假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带薪年休假可跨1个年度安排。因此,李某请求商贸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李某2019年、2020年未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合计为20天,2021年折算未休年休假为1天,累计未休年休假时间为21天,故商贸公司应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951.48元(2564.16元/月÷21.75天/月×21天×200%)给李某。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100%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余200%实质是对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却未安排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行为所承担一种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应享受年休假未享受到的一种经济补偿。因此,劳动者追索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实际上就是追索200%的补偿部分,不属于劳动所获得的对价,即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特殊的仲裁时效。李某要求商贸公司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析】
实务中劳动者诉求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纠纷很常见,那么带薪年休假工资是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还是特殊的仲裁时效?实务中有分歧,但主流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属于福利待遇,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显然不在工资总额组成的第(一)至第(四)项范畴。加班加点工资是指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或在正常工作日(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时发给的劳动报酬。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共11天(这里不计算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及纪念日),公休日则是指的每周星期六和星期天,这里面显然没有包含年休假。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也不属于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
那么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第(六)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之规定可以看到,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等假期应得的工资都包含在了其中,但没有列明未休年休假工资。上述规定中的定期休假也不包含年休假。
从历史解释角度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1990年1月1日发布实施,1995年《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才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因此定期休假不可能包含年休假。
从文义上来理解,定期休假应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规定的固定时间休息的假期,如教师的寒暑假之类,而年休假并不是固定在某一时间休假的,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提出并休假,不能对定期休假做扩大解释把年休假包含进去。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也不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综上所述,未休年休假工资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如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样,虽有工资二字,但不具有工资之实。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律师建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符合以上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可以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休年休假,否则需要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员工亦需要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时候,积极与单位沟通争取年休假或带薪年休假工资,采取法律途径维权的时候也应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避免带薪年休假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支持。
刘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