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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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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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变一房”,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作者:谢建程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0次举报


“三房变一房”,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案情简介

张某昆明某开发商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了三份《认购协议书》,约定张某该开发商购买其开发的昆明某商业广场2-3F-3060A、2-3F-3060B、2-3F-3060C商铺,价格分别423304元、407585元、407585元。当日张某该开发商支付购房定金150000元。2017年7月3日,张某分两次向该开发商支付购房款478474元。就在张某等待银行按揭的期间,发现自己还与该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情况下,2018年1月5日,该开发商张某购买的三个商铺备案成一个商铺:3060号商铺。

购买者的想法:

张某找到谢建程律师称:本想购买小面积的商铺,就是便于出租及出让,现在开发商将三个商铺备案成一个商铺,这与当初购房的愿望相悖、表示不想再购买了。

律师认为:

谢律师听了张某的想法,并查阅了张某手中的证据材料认为:第一,开发商未经张某的同意,将“三个商铺”网签备案成“一个商铺”之行为,是开发商单方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签订三个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权利;第二,开发商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张某购买三个商铺的目的不能实现,其双方签订的三份《认购协议书》,在事实上根本不能履行,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综上分析,谢律师建议张某,到法院申请查封该开发商的涉案3060号商铺,并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三个《认购协议书》,并要求开发商立即退回购房款并承担资金占用的违约利息。

法院观点:

张某与昆明某开发商签订书面《认购协议书》,双方就昆明某商业广场房屋买卖达成了合同关系。昆明某开发商完成的商品房备案登记情况与《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购买商铺的内容不一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等之规定,支持张某基于解除合同,并判令开发商立即退还购房款628474元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故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请。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维权专员。谢律师大学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