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建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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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重大事故车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作者:谢建程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7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2478次举报

出售重大事故车构成消费欺诈,法院判决三倍赔偿

————撰稿、代理人:谢建程律师

案情简介:

2021526,车某在网络上看中一辆二手轿车,并添加网络售车人的微信,并以销售人了解车况介绍后,车某问:“有没有过事故”,销售人答“没有过大事故,平时小擦小碰到是有过”。车某看其介绍的车况还不错并表示有意向购买,则通过微信向售车的二手车公司支付500元购车款,2021529车某向二手车公司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2500元购车款。2021529车某与二手车公司签订《售车协议》约定二手车公司将车牌号为云ARxx88 轿车一辆出售给车某,车某已预先支付购车款13000元,二手车公司备注该车辆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车某到了约定的交车地点看到所购买的车辆,发现车况跟销售人员介绍的车况大相径庭,多处有修理痕迹,车某就没有接车,双方协商退车事宜未妥。

律师维权建议:

车某找到谢建程律师,谢律师查阅了车某与销售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售车协议,并亲自到现场查看了该车的外观情况。表示愿意接受车某的委托。谢律师认为从该车的外观来看,该车实际车况与销售人员介绍的车况是不相吻合的,其销售人员可能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维修情况,该车并非只是发生过其销售人员所告知的“小擦小碰”。若该事实成立,则该车企就侵害了车某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构成欺诈销售,建议车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二手车公司,要求撤销售车协议、退回车款、赔偿三倍的车款、赔偿律师费(俗称退一赔三)。关于该车辆是否是“小擦小碰”、还是存在“重大事故”,车某可在启动诉讼程序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借助鉴定结论来证明该车并不是“小擦小碰”,从而佐证车企存在欺诈行为,进而实现车某的诉讼目的。

    鉴定程序的启动

诉讼过程中,车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20211130日,经鉴定,车辆现场检见遗留状况为:1.该车左右侧面的前、后门框与车顶连接部位均遗留有修复痕迹;右B柱及C柱部分遗留有修复痕迹;2.前左、右减震器悬挂部位遗留有修复痕迹;3.后备箱内左、右结构均遗留有锈蚀及修复痕迹;4.前防撞梁与前纵梁连接部分遗留有修复痕迹;5.前、后车轮的刹车碟片上均遗留有锈蚀痕迹。鉴定结论为ARXX88 车在停放现场遗留的实际状况判别为事故车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

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二手车公司的销售通过微信向车某表示车辆无重大事故,同时二手车公司在《售车协议》备注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使车某误以为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进而作出支付购车款的错误意思表示。

其次,二手车公司负有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但故意隐瞒真实事实,具有欺诈的故意。基于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课以特殊的法定义务。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不用于一般民事行为中的欺诈,还包含着经营者对其特殊法定义务的违反。在二手车交易中,二手车经营者负有调查、检查车辆的状况、性能、是否发生过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并向消费者如实、完整告知的义务。但二手车公司未将该车辆的发生过重大事故如实告知车某,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企业,对于车辆各类信息均应尽到真实披露义务,而且二手车公司存在举证优势,应当由二手车公司对其不存在隐瞒车辆维修信息、事故记录的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但二手车公司的销售人员只告知了二手车存在剐蹭、磨损的情况,因此,二手车公司主观上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故意。

综上,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企业,在作为卖方是对于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有专业标准的注意义务,而二手车公司未尽到该义务,侵害了车某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售车协议》依法予以撤销,二手车公司应当向车某返还13000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二手车公司应当向车某支付三倍赔偿39000元。此外,对于车某主张的律师费,因《售车协议》有约定,且车某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后,二手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作为销售商,有义务向消费者如实陈述所出售车辆的的真实信息,客观详尽地告知消费者相关二手车的性能和质量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充分掌握商品信息,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二手车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曾保证车辆无大事故,仅是小擦小碰。而经过一审法院委托昆明XX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确定涉案车辆左右侧面的前、后门框与车顶连接部位均遗留有修复痕迹;右B柱及C柱部分遗留有修复痕迹。而车辆在侧面碰撞过程中,B柱的作用尤为重要,B柱可以有效抵抗外物从侧面对车辆的入侵,同时,B柱也是多个零部件的载体。则可以看出案涉车辆在《售车协议》签署前,导致该车辆有右B柱及C柱部分修复、后备箱内左、右结构修复所发生的事故并非是小擦小碰的事故,故一审认定二手车公司在本案涉案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销售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案后评议: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谢建程律师认为,如今网络(线上)购物已成为人们的常态,其网络购物和传统的实体店购物一样,其销售行为应该受法律的制约和保护,网络不是不法之地,在网络销售过程,特别是网络的经营主体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因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最好根据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同,主动将影响消费者选择购买或接受服务等重大因素如实、完整的告知消费者,如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能、主要成份、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应充分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知情不报,甚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让消费者作出错误的选择。若有这样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另外,最为消费者也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也应收集和保管好其产生的凭证,也建议保管好洽谈过程中形成的询价、允诺等证据(如服务微信记录),若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这样才能更好的付出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资深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维权专员。谢律师大学毕业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