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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军律师代理丹东某电器商店诉某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勇军特邀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4人看过举报

杨勇军律师代理丹东某电器商店诉某机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杨勇军律师

    一、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床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制造并销售给原告MD360高速精密车床一台,合同总金额为XX000元,该金额包含16%增值税费及运费,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前预付合同金额的50%即XX000元,提货前结清合同金额的剩余50%即XX000元,被告于收到预付款后90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按约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转账支付前期预付款24000元,但被告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迟迟未交货,被告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己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明确函告被告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机床购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先前支付的预付款XX0000元,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预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9年11月委托杨勇军律师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二、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床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预付款XX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审判结果

杨勇军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当庭将XX000元货款退还给原告,原告当庭撤回起诉。原告对诉讼结果非常满意。

四、杨勇军律师说案

(一)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机床购销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机床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置型号MD360高速精密车床一台,价款为XX000元,原告应于2018年8月30日之前预付合同价款50%即XX000元,提货前结清全部余款,被告的收款账号为:农行卡号6228 4802 XX000,账户名称马XX,被告应于收到原告预付款后的90天内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告预付合同价款50%即XX0000元,有银行转账明细为证。通过原告经营者与被告员工王经理微信聊天、短信聊天可以证实,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迟迟无法交货,以各种理由一再拖延,以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床购销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致函被告要求解除《机床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预付的XX000元货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被告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迟迟无法交货,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预付的XX000元货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法有据,应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XX000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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