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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仍需担责!姜涛律师助力出租人追回超百万租赁欠款

发布者:姜涛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原告某公司从产权方承租北京市朝阳区一处房屋后,将其中 700 平方米地下商铺转租给被告刘某经营汗蒸馆,双方于 20XX 年X 月X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 20XX 年X 月XX 日,租金按周期支付,同时明确物业费、水电费缴纳标准及违约赔偿条款。合同履行期间,刘某因涉嫌刑事案件于 20XX年被拘留并最终服刑,承租房屋曾被公安机关查封,此后刘某长期拖欠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引发纠纷。

二、案件经过

1.20XX 年 X 月,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房屋,刘某支付保证金及部分租金。

2.20XX 年 X 月 X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刘某截至 20XX 年X 月 XX日欠付租金 195301 元,并约定分期还款方式,刘某仅支付 10 万元后未再履约。

3.20XX 年 XX 月,原告先后向刘某发送房租催款通知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房屋。

4.20XX 年X 月 XX 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5.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打开房屋封条收回房屋,并于 20XX年XX 月将房屋重新出租。

三、争议焦点

1.刘某是否欠付原告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2.房屋因刑事案件被查封,刘某能否免除租金及违约责任。

3.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利息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否支持。

4.刘某主张物业费已被原告免除,是否有证据支撑。

四、诉讼过程

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委托律师到庭参与诉讼,刘某在庭前谈话中陈述意见,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正式开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催款通知、解除函等证据,法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审查确认案件事实。

五、判决结果

1.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租金 884486 元、物业费 27628 元。

2.刘某以已交纳的 140525 元保证金折抵违约金,无需另行支付。

3.驳回原告关于水电费、利息及超出保证金部分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6011 元,原告负担 2481 元,刘某负担 13530 元。

5.若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承租人因刑事犯罪服刑、房屋被查封,不能成为免除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定理由,即使承租人处于服刑状态,仍需承担欠付租金、物业费等合同义务。同时,法院对出租人主张的费用进行严格审查,未举证证明的水电费、过高违约金及利息不予支持,平衡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也为商业转租场景下,出租人应对承租人违约、房屋被查封等突发情况的维权路径,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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