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于2011年,代理销售武汉B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光传输设备。被告人李某系武汉B公司原北方区销售主管,2016年辞职后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降低税负、获取互联网头部客户订单李某伙同公司高管、财务及外部“票贩子”,形成“虚开—抵扣—行贿—拿单”的完整犯罪链条。2014—2021年间,A公司、关联公司北京C科技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及被告人王某、孙某等个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2份,抵扣税款766万余元;向D公司网络部负责马某、张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工程师郑某等人行贿255万余元。
二、案件经过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起,A公司经孙某、王某介绍,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接受23家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3份,税额689万元;C公司另接受8家公司虚开发票109份,税额76.9万元。资金流转模式:A公司→开票公司→扣除8%“票点”→孙某、王某个人账户→回流至李某、刘某等人银行卡。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1) 2017—2020年,A公司为成为D公司传输设备核心供应商,由李某、高某、销售总监季某等人决定,按合同金额4%提取“市场费用”,向D基础网络平台组负责人马某送现金175万元,并借给马某00万元(其中300万元未还)。
(2) 2019年,A公司向张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XXX)运维专家Z送现金80万元,帮助A在围标中高价中标六期项目,合同金额1213万元。
三、争议焦点
1. 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准确?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
2. 李某是否仅系股东而未参与决策?财务负责人某某是否职务侵占而非虚开?
3. 行贿部分:175万元与80万元是否已实际交付?高某是否仅“知情”而未参与?500万元借款是否构成行贿?
4. 补充起诉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诉讼过程
2021年9月28日,海淀警方对A公司、C公司及李某等五被告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年12月29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处L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四年至六年不等。
李、高、孙、王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
2024年5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7月19日,海淀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检察院补充起诉行贿事实。
2025年10月1日,海淀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
五、判决结果(重审一审)
1. 被告人李某: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3. 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
4. 被告人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5. 被告人高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6. 追缴孙某违法所得7万元、王某违法所得6万元,予以没收。
7. 扣押在案的赃证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案件意义
1. 刑事司法层面:明确“虚开—资金回流—行贿—获利”全链条证据标准,对“介绍虚开”“单位行贿中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同地位”作出精细化认定,为同类案件提供示范。
2. 税收治理层面:揭示高科技代理商利用“票点”行业潜规则大肆骗税,警示税务机关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终端用户”三层交易真实性的穿透式监管。
3. 廉洁合规层面:首次对互联网公司技术岗位人员(非采购岗)利用测试准入权受贿作出有罪判决,倒逼互联网企业完善技术选型、招标、付款分离机制。
4. 企业合规层面:判决对“财务负责人受实际控制人指使参与虚开但无犯意提起”认定为从犯,体现分层处理原则,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切割刑事责任提供司法切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