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17年至2022年间,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自然人赵某因民间借贷产生债务纠纷。赵某累计向某公司借款本金达1650万元,双方约定相应利息及罚息。为担保债务履行,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曾先后两次抵押给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2年,因赵某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某公司将赵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赵某以其名下该处房产抵偿全部债务,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并生效。
案件经过
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产过户。然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因存在阳台区域私自扩建、未取得规划许可等问题,已被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此外,该房产尚存在高额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农业发展银行,抵押系为某公司关联企业B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
某公司认为,赵某在调解时故意隐瞒房产已被查封及存在高额抵押的关键事实,构成欺诈,导致其基于错误认识接受以房抵债方案。若知晓上述权利瑕疵,某公司根本不可能同意该调解方案。且查封财产依法禁止转让,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客观上无法履行,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某公司既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又丧失了通过其他执行方式实现债权的机会。
2025年,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近三年后,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调解书,改判赵某偿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利息、罚息。
争议焦点
一、调解协议是否存在欺诈情形
某公司主张赵某故意隐瞒房产查封及抵押事实,违背其真实意愿。赵某则抗辩称,某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及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对房产状况、扩建违建及抵押情况完全知情;所谓"查封"实际发生于2024年,晚于调解时间,且仅涉及违建部分,不影响房产证载面积;2024年8月该查封已解除。
二、调解协议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某公司主张查封财产转让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赵某则辩称,抵押财产转让仅需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第406条已允许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且抵押权人农业发展银行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同意。
三、再审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本案核心程序争议在于,某公司于2025年申请再审,距2022年10月调解书生效已逾三年,远超法定六个月申请期限。
诉讼过程
再审审查阶段,赵某委托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代理应诉。姜涛律师针对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实体层面,姜涛律师系统梳理了2017年至2022年间房产抵押、评估、调解的时间线,提交多份抵押合同、评估报告及调解笔录,证明某公司对房产权利状况持续知情;援引民法典第406条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论证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指出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长期实际控制、使用涉案房产并获取租金收益,不存在利益受损情形。
程序层面,姜涛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强调某公司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属于不可补正的程序瑕疵,法院应径行驳回。
某公司则坚持认为,其因赵某欺诈行为直至执行阶段才知晓权利瑕疵,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欺诈事实及发现时间。
判决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2条、第3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调解书,10月24日送达完毕,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2025年12月31日,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这意味着,赵某无需再向某公司偿还165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以房抵债的调解协议继续有效,赵某成功避免了巨额债务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
一、程序抗辩的决胜价值
本案凸显了程序性抗辩在再审审查中的决定性作用。姜涛律师准确把握六个月申请期限的刚性约束,使法院无需对实体争议进行实质审查即作出驳回裁定,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诉讼成本,避免了实体审理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
裁定结果实质确认了以房抵债调解协议的效力,肯定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协商变更履行方式的合法性。即使抵债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只要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
某公司作为长期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市场主体,在调解时接受以房抵债方案,事后又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欺诈,试图通过否定调解书获取更大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以程序性驳回方式间接否定了此种投机行为,维护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司法权威。
四、抵押财产流转规则的实践印证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406条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适用。姜涛律师援引新规论证调解协议合法性,体现了对担保物权现代化立法趋势的精准把握,为类似案件中抵押财产的合法流转提供了实践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