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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姜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8日 42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1X月,原告张某(木工班组负责人)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班组工程内部承包与安全考核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金华市某小区内公区精装修工程的木工施工任务。合同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质保期为一年,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

工程于2022X月完工,10月通过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2023XX日,双方签署《合同结算协议书》,确认总工程款为543,075元,已支付270,200元,尚欠尾款272875元及质保金27,153.75元,合计300028.75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24年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构成违约,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

原告提交了三组证据:

1. 双方签订的《施工班组工程内部承包与安全考核协议》;

2. 《合同结算协议书》及附件、付款明细、承诺书;

3. 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三、争议焦点

1. 合同性质与效力问题:原告作为个人承包部分工程,是否具备合法施工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2. 工程款支付义务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

3. 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原告主张从结算日起计算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诉讼过程

立案时间:2024年(具体月日未披露)

开庭时间:202411X

审理方式:简易程序

被告态度: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法院认定:原告证据充分,被告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五、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等条款,判决如下:

1.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程款300028.75元;

2.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其中272875元自2023XX日起计息;

质保金27,153.75元自2024XX日起计息;

3. 案件受理费XXX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六、案件意义

1. 保障农民工及施工班组权益: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使承包方未具备资质,只要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仍有权主张工程款。

2. 强化合同履行意识:被告未按约付款且消极应诉,最终被依法判令承担全部责任,警示建筑企业应诚信履约。

3.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的正当性:在被告拒不到庭、未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4. 推动建筑行业规范发展:通过司法判例明确劳务分包结算规则,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少“拖欠工程款”现象。

七、结语

本案虽为一起普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其背后反映的是建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尾款难结”“质保金难退”问题。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不仅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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