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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引发的家庭房产确权纠纷案——刘X诉赵X、李X共有权确认案

发布者:姜涛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40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产成为家庭财产的核心。在北京等一线城市,因限购、贷款限制等政策,一些家庭选择“借名买房”方式购置房产。然而,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权属不清,极易引发家庭内部纠纷。

本案原告刘X与丈夫赵XX(已故)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因退休无法贷款购房,遂以女儿赵X及其丈夫李X的名义贷款购置房产。此后,因家庭关系恶化,刘X主张对涉案房产享有共有权,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2005年,刘X因退休无法申请贷款,遂以女婿李X名义贷款购置903号房屋,刘X支付首付11万元并持续偿还贷款。2010年,为改善居住条件,刘X一家将903号房屋置换为丰台区203号房屋,并补差价88万元,其中刘X出资38万元,赵X出资50万元。

203号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2023年,赵X签署《情况说明》,承认房屋由刘X出资购买,并承诺赡养义务。后因家庭矛盾激化,刘X2025年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3号房屋为原被告共有,其应享有75%的份额。


三、争议焦点

1. 203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2.赵X签署的《情况说明》是否具有权属确认效力?

3. 刘X是否因出资行为享有房屋所有权?

4. 赵XX去世后,其遗产是否应参与房产分割?

四、诉讼过程

原告主张:

903号房屋由其出资购买,203号房屋为903号置换而来;

赵X签署《情况说明》确认房屋来源及出资情况;

赵X未尽赡养义务,违反承诺;

请求确认其对203号房屋享有75%的共有份额。

被告抗辩:

203号房屋登记在赵X名下,依法应为其个人财产;

原告的出资行为系资助性质,不构成所有权;

《情况说明》仅为赡养承诺,不具有确权效力;

赵X已尽赡养义务,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

五、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刘X赵XX903号房屋及203号房屋有实质性出资;

赵X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情况说明》内容;

203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赵XX去世后,其份额依法定继承处理。

最终判决:

确认北京市丰台区203号房屋由刘X赵X李X三人共有,其中刘X享有60%的份额,赵X李X共同享有40%的份额。

六、案件意义

1. 明确“借名买房”出资人可主张权利:

本案表明,即使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出资及购房意图,出资人仍可主张共有权。

2. 家庭协议或“情况说明”可作为重要证据:

虽非正式合同,但《情况说明》内容具体、与银行流水高度一致,法院予以采信,体现对家庭内部文件证据力的认可。

3. 赡养义务与房产权属挂钩需谨慎:

将赡养承诺与房产权利挂钩,易引发道德与法律双重风险。法院未支持原告以被告未赡养为由“收回房屋”的主张,强调依法确权。

4. 继承与共有财产处理需同步考虑:

法院在确权纠纷中一并处理继承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体现司法效率。


七、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房产纠纷,反映出“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风险与家庭信任的脆弱。法院在尊重物权公示原则的同时,也兼顾实质公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普通家庭而言,房产安排应依法合规,明确权属,避免因亲情破裂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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